一、關于微信洩密的典型案例
(一)緊急傳達緻洩密
2016年10月,某市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該市29個鄉鎮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政府幹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後,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便将文件拍照發送到鄉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後,立即轉發到其他微信群。之後,該件被數次轉發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
本案暴露出的典型問題是相關公務較為緊急,需要立即通知、部署或處理,當事人為迅速辦理有關事項,不顧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利用微信群發送涉密文件,導緻洩密。
保密部門組織查辦的微信辦公導緻的洩密案件往往存在着某種“客觀因素”:待辦公務緊急,其他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等。但實際上,“客觀因素”的背後,是當事人漠視保密法律法規,對發生洩密後果心存僥幸、麻痹大意或放任自流等主觀心态以及由此決定的行為方式。
(二)彙報工作緻洩密
2017年10月,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向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彙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1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内容進行拍照,并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
本案基本情節是有涉密事項需要向單位領導請示、彙報,但有關領導不在單位,當事人擅自使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上級。點對點發送涉密文件資料的擴散範圍要小于群發方式,但在違規性質上沒有根本區别。
(三)多種行為并存緻洩密
2017年7月,某市市委某部門工作人員宗某通過機要局将密碼電報發往12個建制縣(區),通過非密傳真将密碼電報發給4個非建制區。某區值班室工作人員楊某接到傳真後,向區黨工委委員徐某電話彙報密碼電報的有關情況,徐某要求其通知該區綜治辦主任路某和社會事業局局長張某。
楊某電話通知了張某,并按其要求用手機将密碼電報拍成圖片,以彩信的形式分别發給了張某、徐某和該區副主任趙某。張某将收到的彩信圖片以微信的形式發給社會事業局民政工作負責人陶某,并要求陶某“把通知發到民政微信群,并提出相關要求”。陶某遂将微信圖片發至工作微信群,其中群成員某鄉民政所所長張某又将微信圖片轉發到其他微信群,多次轉發後被境外社交網站刊登。
本案涉及多種保密違規行為。宗某使用非密傳真發送密碼電報,楊某将密碼電報拍成圖片并使用彩信發送,張某使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涉密圖片,陶某、張某在微信群中發送涉密圖片的情節,無一不構成違規。實際案件中,各種違規行為往往相互交織、互為作用,緻使涉密信息一再擴散,微信僅構成其中一環或一種媒介,這也是信息化時代洩密渠道多元化的必然結果。
二、微信辦公洩密的應對之道
微信辦公導緻洩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微信辦公作為一種技術進步和發展趨勢,本來無可厚非,問題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辦公導緻洩密的真正原因還是機關單位保密管理松懈,對幹部職工保密教育培訓不夠,幹部職工保密意識淡漠。
機關、單位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把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層層傳導到每一個人。領導幹部要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做到經常提醒,幹部職工不僅要保證自己不使用微信傳密,發現此類情況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原則上不提倡使用微信辦公,因工作需要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應嚴格限定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傳播一切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員使用微信辦公。
将涉密載體全過程管理與智能手機使用保密管理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消除涉密文件數字化的隐患。
三、微信群裡這些信息不能發
(一)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緻,嚴重者開除黨籍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緻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公開發表堅持資産階級自由化立場等,開除黨籍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産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三)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2、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3、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诋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曆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曆史的。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四)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五)洩露這些信息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洩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内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